李树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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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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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不能忽视的证据

发布者:李树英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256人看过

 案情

  张某和李某是一个公司的同事,彼此间常有些小额借款,不过都是今天借了明天还。2014年3月14日,张某声称要回老家一趟给爸妈带点东西,先借李某5000元,回来就还。可是直到张某回单位一周后还是不提还钱的事情。李某催款时,张某声称自己没有借过李某钱,因为从来借的小钱都是第二天会还的。

  判决

  经审理,惠济区法院认为李某主张张某借了自己5000元钱,但是没有提供过借条、欠条等书面证据,无法证明与被告张某之间有借贷关系,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不能支持李某要求张某偿还5000元的诉讼请求。

  法理解析

  我国法律并没有要求自然人之间借贷一定要签署书面协议,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没有收据、欠条,法院也会受理案件。不过这些并没有改变还款前提——需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钱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了,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小编提醒,不要因为熟人或朋友向自己借钱,怕伤感情就不打借条。借钱最好还是留个书面协议,不然空口无凭,事后若有反悔,便难以说清。

  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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