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行政诉讼案件可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它们的收费标的规定:
(一)下列非财产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二)财产行政案件的收费,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一定比例交纳:
(1)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过1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
(3)超过50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4)超过10万至20万的部分按2%交纳;
(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6)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具体的计算方法是,按上述规定的超额递减率,对争议金额分段计算,然后相加,其总数即为应收取的数额。
经审理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一)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区别对待:
1、《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二)“先民后行”还是“先行后民”,要看哪一个诉讼的解决构成另一个诉讼的前提条件。审判实践中可以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先行政诉讼后民事诉讼、先民事诉讼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别进行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四种方式,以解决两种争议的交织问题。至于具体的审理方式,需要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立法本意,在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灵活适用法律予以确定。
1.立案
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
1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2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3 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 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行政申诉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2.审查
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审判活动调卷审查,并在立案以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是否提出抗诉的决定。
3.提请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4.出庭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5.提出检察建议
对于符合提出检察建议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单位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