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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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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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处罚

发布者:李树英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249人看过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 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 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 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 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本文章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律师友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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