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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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能否删除?

发布者:李树英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7日|分类:私人律师 |225人看过

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会将执行案件信息统一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系统中的案件信息在外网公开。公众可以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查询被执行人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执行人如果全部履行完毕,执行法院就应当在系统中进行“屏蔽”操作,案件屏蔽后,面向社会公开的系统就不再显示被执行人信息。如果当事人对屏蔽信息有异议,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本文章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友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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