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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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撤销权的性质

发布者:李树英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4日|分类:私人律师 |279人看过


(一)变更权说。
该说认为,因合同撤销权人行使合同撤销权使合同实质性效力发生变化,故称之为变更权。
(二)诉权说。
该说认为,合同当事人无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权属于法院和仲裁机关,当事人享有的只是一种诉权。即在除斥期间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依法撤销。
(三)形成权说。
该说现为通说,即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须相对人表示同意,也无须其配合,就能使合同的效力发生变化。
(四)可能权说。
该说认为,如果合同撤销权人申请撤销合同,其合同效力可能消灭,故称之为可能权。
权利人可以依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它赋予权利人以单方意思使法律关系变动的权利,权利的实现不依赖于相对人。就合同撤销权而言,在权利人主张撤销某项民事法律行为时,因该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既有发生消灭后果并溯及其发生时的效力的可能,且权利人主张撤销的意思表示仅需单方表示即可成立,不依赖于相对人,故合同撤销权应归于形成权的一种。

本文章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律师友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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