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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离职不发年奖金,法院支持吗?

发布者:李树英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1日|分类:劳动纠纷 |465人看过


2011113日,20131113日,原告王某、被告泰坦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二份。《劳动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原告王某从事董事会秘书岗位和管理岗位工作;第四条第一款约定原告王某的月工资:基本工资+奖金+加班工资。

 

嗣后,被告泰坦公司按时发放原告王某在职期间每月工资10000元及2012年、2013年年终一次性工资和2014年年终奖金。20156月,原告王某申请离职,同年710日,原告王某离职。另经庭审查明,泰坦公司浙泰字(201022《关于奖金发放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年度内因个人原因辞职的,不享受公司奖金。

 

一审法院意见
PART/02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王某未能就自己月工资是25000元的事实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此,原告王某主张被告泰坦公司拖欠工资9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王某的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PART/03


原审判决作出后,上诉人王某不服,提起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年工资报酬30万元均无异议。被上诉人认为年底发放部分属于奖金,并根据《关于奖金发放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拒不支付90000元报酬,是错误的。


第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年工资报酬为30万元,每月发放1万元,18万元年底发放。工资发放明细证实2012年、2013年被上诉人均以工资名义发放了该18万元。这充分证明双方约定年底发放的18万元为工资,而不是年终奖金。


第二,一审法院认定《关于奖金发放的规定》文件合法是错误的。一是该文件真实性存在异议,二是该文件程序违法,即该文件未经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并予以公布。一审法院被上诉人提供的《关于资金发放的规定》的职工签名来证实《关于奖金发放的规定》是经过民主程序产生是错误的。《关于资金发放的规定》与《关于奖金发放的规定》本身是两个不同的文件。


三是被上诉人没有证明职工代表是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


四是被上诉人提供四页签字页对文件是否表决没有明确。


五是上诉人提供的染整公司登记信息和2012年公司通讯录可以证实《关于奖金发放的规定》是伪造的。被上诉人陈述该文件出台为2010年,而签字页中的染整部门是在20119月才成立。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资90000元及拖欠工资部分25%经济补偿金22500元。

 

二审法院意见
PART/04


虽然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泰坦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有年薪报酬30万元的约定,但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并没有明确30万元的发放形式。

 

从双方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均是每月发放1万元,到年底再发放18万元。从王某实际到手的钱款数额来看,每月发放的1万元工资需要扣除社保费用及相应的税金,而年底发放的18万元则无需缴税。由此可见该18万元的性质与每月发放的1万元性质不同,发放也需具备一定的条件。结合被上诉人泰坦公司提交的《关于奖金发放的规定》中年度内因个人原因辞职的,不享受公司奖金的规定,可以认定该18万元系对于做满一年工作的年终奖金。因此,王某20156月申请离职,根据前述公司规定不得再享受该笔年终奖金。虽然,王某认为《关于奖金发放的规定》系伪造的,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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