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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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个案的请示答复不具有普遍法律效力,不得作为判案依据!

发布者:李树英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439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以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为载体,以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取得了明显成效。人民法院政务网站、12368诉讼服务平台、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中国法院手机电视APP等相继正式运行,司法公开的内容从审判公开拓展到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各个方面,实现了全程、全面公开。

您在来信中称,很多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法院工作的信息不公开,在网络上查询不到,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增强司法透明度,公开各类司法依据文件的意见非常重要,我们深表赞同。您在来信中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济南讯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威海海澄水务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涉及法律问题的请示答复[2013]执他字第12号”文件,已在2013年《山东商事审判》一书中予以收录,可供您查询。该答复属于具体个案的请示答复,其法律拘束力仅限于个案本身,而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在其他案件中法官不能将上述答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而对于具有普遍效力,指导各级法院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一般采用司法解释等形式予以公开发布,并可以在报刊、互联网上进行查询。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正在着手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积极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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