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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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调动工作为由借钱不还如何定性

发布者:李树英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594人看过


在基层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时常会遇到债务纠纷类警情,此类警情多发于亲友或熟人之间。其中,一些以调动工作为由向他人借款的情况,特别需要引起警惕,或许这背后就是犯罪嫌疑人以此规避刑罚。此类警情究竟是民间债务纠纷还是涉嫌诈骗犯罪,务必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以厘清事实。

  案情简介】

  以“帮调工作”为由“借钱”引纷争

  江苏南通市民蔡先生与顾某发生经济纠纷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蔡先生的一句“我这钱不是借给他的,是他答应帮我老婆调动工作”的说辞,引起民警注意。

  民警将双方带至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顾某承认,自己正在想办法帮助蔡先生的爱人调动工作,但明确表示,自己只是向蔡先生借了8万元,并写下了借条,这笔钱被自己全部用于房屋装修。

  【意见分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顾某行为的定性问题,办案人员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日常生活中这种行为十分常见,顾某与蔡先生之间是纯粹的债务纠纷,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顾某虚构了帮助蔡先生妻子调动工作的事实,借钱后拒不归还,且数额巨大,涉嫌诈骗罪。

  法理分析】

  定性时应综合分析判断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犯罪嫌疑人顾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持第一种观点的认为,顾某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蔡先生8万元的目的,且蔡先生确实持有顾某当时写下的借据。因此,从主观方面来看,顾某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思,是正常的借贷人,双方是债务纠纷。因此,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蔡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并申请支付令。

  笔者认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仅听信单方面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借条的佐证,就简单予以定性,而要根据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具体到本案中,经公安机关工作了解到,顾某平日里善于交往,常以某高校保卫处长自居,并在多个场合吹嘘自己能够帮别人调动工作。实际上,顾某的真实身份是一名保安员。向蔡先生“借钱”后,面对蔡先生的多次追问,顾某采取不接听电话、不见面等方法来逃避。这些行为能够反映出顾某在整个过程中有掩饰真实身份和逃避敷衍的行为。

  此外,钱款的使用情况也会反映出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差异,也可以反映是否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

  此案中,经充分调查,公安机关收集到的大量旁证表明,2017年3月,蔡先生在结识了顾某后,将自己想帮妻子调动工作的念头告诉了顾某。顾某以需要打点为由,向蔡先生先后索要了8万元,期间多次公开宣称“此事正在联系”,并许诺“没有问题”。为了让蔡先生放心,顾某还写下借条,表示事情若办不成会将钱退回。

  经审讯,顾某起初表示,自己已经在帮助沟通,接下来还将积极运作。但在大量证据面前,他最终承认自己从没有与他人联系这件事,自己也没有能力解决这件事。

  笔者认为,顾某的客观行为表明其编造了虚假的用途,即用于帮助蔡先生妻子调动工作,使得受害人蔡先生产生其支出8万元是用于并能得到相应回报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嫌疑人顾某在获得钱款后将钱用于自己的房屋装修,写下借条仅仅是为了掩盖自己的诈骗行为,企图以此来逃避打击。

  尽管起初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该案在办理过程中一度陷入僵局,但公安机关经过近半年的调查,固定了大量外围证据。另有证据表明,2017年6月,顾某还用类似手段,以帮助他人解决拆迁一事需要打点为由,索要了价值6000余元的海鲜,后被其食用。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目前,在零口供的情况下,顾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检察机关向当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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