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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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在诊治中存在医疗过错 导致患者死亡需担责

发布者:李树英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1日|分类:医疗纠纷 |356人看过


医疗维权】患者到医院就医,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由此产生的医疗纠纷归类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患者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为贯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全民守法的依法治国精神,把医疗纠纷的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患者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医学专家辅助人】在患者与医院的纠纷中,患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患者缺少专业知识,收集医院过错的证据相对困难,这些都加大了患者起诉医院的难度。一个不懂医学专业的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案件的起诉答辩举证质证鉴定庭审等各个环节都会遇到无法逾越的障碍,寻找医学专家帮助是必然的选择。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使得诉讼制度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既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涉及专业知识时都能充分主张及举证,也更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认识和把握。专家辅助人利用他掌握的知识或者长期积累下来的经验,针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解释。客观真实发表意见对于专业知识的解答应忠于事实真相,有助于弥补当事人在涉及专业领域诉讼时的知识不足。
医疗风险高发领域:肿瘤治疗恶性肿瘤发病率不断增长,随之带来医疗风险事件。主要原因是由于肿瘤治疗价格昂贵,比别的科室更容易存在过度医疗问题,过度治疗的原因很多,有经济利益的问题,也有对肿瘤的认知问题,也有病人的迫切要求的问题;肿瘤治疗效果很不令人满意,常常出现人财两空现象;由于常规的肿瘤治疗效果很不令人满意,出现了大量的肿瘤治疗新技术,新技术资质的问题涉及到依法行医的法律风险。同时肿瘤的误诊误治也比较常见,将良性肿瘤误诊为恶性肿瘤,或者把恶性肿瘤漏诊为良性肿瘤。
【案例】周某某1、周某某2等与天津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津0103民初8630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6) 医疗案例 (16)肿瘤 第 0306 号
【基本案情】患者吴某某,1935913日出生。2000725日至2000821日因右上肺鳞癌在被告处住院手术治疗并在此后多次在被告处进行化疗。2012113日起给予紫杉醇酯质体单药化疗。吴某某于13日因“近期食欲下降、明显消瘦”再次入院治疗。给予相关检查,CEA回报41.43ug/L,110日行PET-CT检查,××灶代谢增高,考虑肝转移。行强化CT检查,仍考虑肝转移。于2012123日因发现白细胞下降,治疗后未见好转,以“右肺癌、右乳癌术后肝转移化疗后10天高热1天”急诊入院。入院后给予相关治疗。125日血培养结果回报G阴性及链球菌生长,改用美罗培南抗感染,126日吴某某开始出现神志不清、谵妄, 2012127日夜间患者出现躁动不安。1281120分开始出现呼吸困难、减慢,给予吸痰,兴奋呼吸治疗,患者血压下降,给予升压治疗,于当日1159分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医疗鉴定】 2016128日天津市XX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该患者高龄,系双重恶性肿瘤晚期,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为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但医方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轻微因素。
法院认为根据天津市XX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告天津市XX医院对于吴某某在2012123日至128日的诊疗存在过错,其过错对被鉴定人吴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因素。结合被告的诊疗过错,对于四原告从2012123日至128的损失,被告天津市XX医院应按照20%比例予以赔偿。
【判决结果】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XX医院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4319.35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天津市XX医院存在如下过错:在多次检查中发现CEA肿瘤标志物升高,未给予患者进行全身相关检查;对于患者化疗后出现的并发症诊断不全;对患者的治疗效果评价存在欠缺;抢救措施不全面。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患者吴某某到被告天津市XX医院就医,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由于医疗行为的过失及因果关系的认定属于医学领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审判实践中一般都要通过鉴定方式予以认定。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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