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导读:
近年来,“代孕”、“弃养”、“非婚生”等涉及法律道德伦理话题经常引发社会热议。不论公众对“代孕事件”和“未婚生子事件”如何看待和评价,有一个不可忽略的事实,就是孩子的抚养问题。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这里的子女不仅指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还包括人工生育子女(人工授精和代孕)、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基本案情: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芳律师
被告:叶某,男,汉族
案情概述:
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恋爱后并开始同居,不久原告怀孕,赴美国产子。孕期,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独自回国,留原告独自在美国产下一子,其子取得美国国籍。回国后,原告与被告再次同居,又因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暴,导致原告决定带着孩子离开,结束同居生活。但考虑到孩子尚小,原告不想因个人感情原因而剥夺孩子的父爱,故原告仍同意被告对孩子进行探望。然而,被告却利用探望机会,瞒着原告将只有3岁大的孩子带离原告所在城市并藏匿。为此,原告陈女士不远千里来到男方所在地烟台寻找孩子,同时,为了长远考虑,陈女士委托赵律师代理其进行抚养权诉讼,期望通过司法程序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获得法律保护。
案件结果:
接受委托后,赵律师给予了陈女士专业指导,经共同的合作努力从各个方面搜集、梳理了对女方有利的证据材料。开庭后,赵律师向法庭全面举证、论证,促使男方同意与陈女士协商调解。经律师代理协商,男方最终同意孩子由女方抚养,同时,赵律师还为孩子争取到了每月3000余元的抚养费由男方定期支付至成年。
本案结语: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本案为了避免非婚生子再次被男方带走,脱离母亲监护,陈女士委托赵律师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之诉,请求法院判决儿子抚养权归陈女士,男方依法支付抚养费。由于孩子已经年满两周岁,且男方经济实力较强等客观因素,本案存在较大诉讼风险。但经过律师的努力,促使男方同意调解,最终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较为理想的结果。
在家事纠纷中采用调解结案,不仅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诉讼等各项成本,还为当事人有效规避了诉讼风险,同时也是最有利于化解相互矛盾达到良好社会效果的结案方式。因此,赵芳律师始终认为,在家事纠纷解决当中,律师工作并不是简单的追求“胜诉率”,而是力求帮助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实现家事正义与合理、有效化解或缓解矛盾与冲突。
赵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