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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发布者:李俊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5日|分类:公司法 |11078人看过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都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但是,二者在投资主体、法律形式、税收征缴规定、投资者责任承担等方面都有区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有哪些区别?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投资主体不同
(1)一人有限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法律形式不同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该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则不能称公司。
3、税收征缴规定不同

4、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
(1)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若债权人依《公司法》第二十条起诉股东,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需举出相关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即被认定为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从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要防止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股东应当按照本文第三部分中的要求严格履行,要求包括:1)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2)公司与股东的银行账户应当各自独立,股东不将公司财产用于个人事务;3)一人公司应当制作完整规范的会计账簿,保留完整清晰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4)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保留完整清晰的交易文件与凭证;5)公司业务应与股东业务相区分,股东不应以个人名义代公司行事或者进行交易或经营;6)一人公司的治理及股东会决议形式应当满足公司法要求;7)公司应拥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尽量避免其经营场所与股东的经营场所混合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极易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将公司财产私用,以公司名义为自己的目的进行借贷、担保、投资等等,有计划的独占公司的财产,逃避法律义务。这些滥用公司有限责任的行为都源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缺乏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而这又不能从一人公司本身的结构或治理来实现监督的。所以对于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必须采取其他更为有效的规制措施增强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因此,王某很有可能被法院判决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王某对此承担了严格的证明责任。

具体而言,

首先,要证明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即“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则不应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再者,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有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公司账务往来记账规范

另外,一人有限公司和股东容易存在账户混用的情形,例如本案,公司是借款人的情况下,却将借款汇入了股东王某的银行账户。因此很容易证明两者账户存在混用,公司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存在混淆的情况。

法律法规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东的权利义务边界,既是股东保障自身的盾牌,也是他人和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保障。那些认为可以利用一人有限公司制度而逃避法律责任,应当警醒,不应存在侥幸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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