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晓慧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4日 2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内蒙古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W,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法定代表人王XX,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全义,内蒙古奥特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慧,内蒙古奥特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乌兰察布市。
被告内蒙古金X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37,住所地乌兰察布市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X,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内蒙古温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内蒙古百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X、内蒙古金X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内蒙古百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百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百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蒙古百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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