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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甲方(债权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保证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被担保的主债权
1.1.甲方于 年 月 日与 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已经签订或即将签订编号为 的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乙方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保证。
1.2.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 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 保证担保的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债权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4. 保证期间
4.1.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2.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 陈述与保证
5.1.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其财产情况和信用状况等有关资料,并保证前述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
6. 公告催收
乙方存在逃避甲方监督、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联系人、上下游客户、媒体、征信机构等)予以通报,通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短信、微信、电话、张贴公告等方式,并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催收。
甲方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乙方主张权利。
7. 特别约定
7.1.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使得甲方知悉的乙方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甲方应当保密;甲方应法律法规要求或根据本合同约定披露的除外。
7.2.如主合同签订在后,乙方不得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已经知悉主合同内容。
8. 合同联系方式
8.1.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8.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8.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8.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8.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8.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9.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的管辖,各方同意采取与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合同约定或法定的管辖机构相一致的管辖机构(无论是仲裁或法院)管辖。
10. 特别声明
10.1. 乙方声明:乙方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合同、主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条款及内容,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全部条款及内容向乙方做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乙方完全了解本合同全部内容。
10.2. 乙方声明:就本次担保,已经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程序以及其他批准程序(如有),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乙方不得以未经相关程序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与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1. 附则
11.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1.3.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