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想要获得减刑,有以下两种途径:一种是酌定减刑,即“可以”减刑;另一种是法定减刑,即“应当”减刑。
(一)酌定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这里的“确有悔改表现”,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以及认罪服法态度好等等;“有立功表现”,主要是指犯罪分子积极揭发他人犯罪活动,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制止犯罪活动,在生产中有技术革新成果等等。只要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上述减刑条件,就可以减刑。
(二)法定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以上六种重大立功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