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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服务期?法律是如何规定服务期条款的?

作者:北京蓝鹏(武汉)律师事务所时间:2022年10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40次举报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应当为其工作的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法律解读:

1、一般的“岗前培训”不构成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只有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才是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

2、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专项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3、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如果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的6种情形,即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无权主张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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