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认定标准如下: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自首的一般认定规则如下:
1、自动投案的动机和目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2、自动投案交代犯罪事实后又逃脱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3、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而被当场抓获的,不是自动投案。
4、犯罪后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而被当场抓获的,不是自动投案。
5、犯罪嫌疑人被作为目击证人带回公安机关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6、已经被通缉的,或者已经被抓获又逃脱的,又或者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其能够再到四大机关投案,就应认定其具有投案行为。
7、自动投案的时间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控制之前。
8、不能因为行为人肇事后逃逸而否定其事后投案自首,也不能因为其事后自首而推翻对其先前逃逸行为的认定。
9、不明知自己已被公安机关实际控制而投案的,不认定为自首,但可酌情从轻处罚。
10、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须在纪律监察部门对其采取明确的调查措施前投案方能构成自动投案。
11、行为人向证券监管部门“主动投案”,可以视为向司法机关自动投案。
12、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告人进行调查谈话后,被告人主动投案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13、行为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犯新罪而逃跑,被公安机关依法通缉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对旧罪不能认定为自首。
14、向被害人承认作案并接受法律制裁的,可以认定为主动投案,但是如果没有接受司法机关处理意愿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