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鹏(武汉)律师事务所 07:00-23:00
北京蓝鹏(武汉)律师事务所
提供优质和高效的法律服务
13100609942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缓刑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作者:北京蓝鹏(武汉)律师事务所时间:2022年09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72次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其中,可以宣告缓刑即对犯罪人既可以适用缓刑,也可以不适用缓刑,具体须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犯罪情急和悔罪表现来做实质性判断。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这是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禁止条件。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存在较大的裁量空间,因而有必要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就是这样一种限制。禁止性规定的主要原因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较大,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因此,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使其所判处的刑罚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北京蓝鹏(武汉 已认证
  • 北京蓝鹏(武汉)律师事务所
    • 13100609942
    • 北京蓝鹏(武汉)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平台积分

      52669分 (优于99.1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3篇 (优于86.45%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蓝鹏(武汉)律师事务所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31990 昨日访问量:6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