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引言:在这起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公也律师事务所全威律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审判监督,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判决要求房地产公司退回已故父亲购房款329239元及利息。
案情详情:
张三的父亲在2020年6月21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同日缴纳了179,239元的首付款。在2021年10月21日,张三的父亲因病去世,随后在11月28日,张三以其父亲的名义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了第二笔尾款150,000元。但在缴纳后,张三被告知要去做继承公证方可房屋过户,张三询问了公证处后得知因为张三父亲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协议为认购协议,房屋产权并不属于张三父亲,因此,张三不能办理继承公证。后张三将情况告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表示没有办理公证无法过户,因此,张三提出解除合同,返还房款,但某房地产公司拒绝办理,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庭审期间,被告当庭表示可以履行且承诺免费变更,同时主张张三的行为为行为上的继承,因此,一审法院以合同具备履行可能性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原告提起二审,二审最终以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存在履行可能性为由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介入:
张三的父亲购买房产付完首付后去世,张三缴纳第二笔尾款后,发现不能办理继承公证,深感无奈并决定寻求法律的帮助。他选择了北京公也律师事务所,公也律师事务所指派全威律师办理此案。
办案经过:
全威律师接手张三父亲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后,迅速投入到紧张而有序的案情分析工作中。他仔细研读了案件的所有材料,通过深入剖析,逐渐厘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审判监督,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合同是否具备履行可能性和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实上继承关系。
1、首先,张三的父亲为案涉合同的签订主体,根据合同具有相对性的理论,张三父亲在10月21日因病去世后,该合同缺乏履行主体。
2、其次,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需要看如上所述,那么合同是否继续履行,需要看其法定继承人是否愿意概括继承涉案合同的权利义务。张三父亲的继承人若概括上述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其继承的合同权利为要求被告按约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继承的合同义务为继续给付购房款。结合本案情况来看,虽然张三在父亲死后以其父亲的名义缴纳了房款,但并不能视为张三的继承人以行为的方式概括继承涉案合同的权利义务。因为,本案中,张三并非唯一法定继承人,对于是否接受继承,应当是征求所有法定继承人一致同意后作出的行为表示,而非其中某一继承人的个人意思表示。在之后的沟通中,四原告作为张三父亲的法定继承人一致表示拒绝概括继承合同的权利义务,即放弃继承要求被告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合同权利。
3、再次,从涉诉商品房预售合同继续履行的可行性来看,由于预购方为张三的父亲,在其去世后,将来房屋登记时无法登记在张三父亲名下,同时亦办理不了继承公证。若将该房屋登记在张三父亲名下,受房屋登记政策等影响。具有很多不确定性,给四原告带来的负担和风险超过原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负担和风险。从公平原则考虑,在四原告不同意继承合同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涉诉合同应以解除为宜。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审判监督,被告向当事人退还购房款32923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张三对法庭的公正判决深感欣慰,对全威律师的专业指导与全力帮助表示由衷的感谢。在全威律师的精心策划与有力辩护下,帮助张三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满意的判决结果。
公也律师提醒:
提醒广大民众在处理房产买卖、继承等复杂法律事务时,应谨慎行事,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法律手续,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同时,也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关注政策变化,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