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并未将车辆贬值损失列入财产损失赔偿范围,该部分费用不应支持;但是,因该部分损失已经实际产生,二被告应当赔付,具体理由为:第一,前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并非排除性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除该条列举的四种情形外,其他财产损失均不赔偿,并未禁止法院支持其他损失的赔付。第二,原告车辆为新购置车辆,车辆受损严重,在维修后仍存在较多焊接部位,难以恢复原车舒适度、操控性和安全性;同时,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并提供了鉴定结论明确了贬值损失具体数额,该部分损失实际存在,若不赔偿难以实际填平原告的财产损失。第三,实务中对车辆贬值损失赔付并未完全不支持,在存在“新车、原告方无责任、车辆受损严重、有具体鉴定意见”等例外情况下,也存在较多支持赔付车辆贬值损失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相关意见也支持对于新车应当赔付车辆贬值损失。因此,车辆贬值损失和鉴定费用,均应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