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丽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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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合同违约,政府补贴全退还”——律师助管委会成功追回1377万扶持资金

发布者:尹丽翠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5日 65人看过 举报

2026-05-15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合同纠纷——政府招商引资项目违约追偿,律师成功为管委会追回补贴款及奖励逾1377万元

二、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政府招商引资引发的合同纠纷。原告安徽马鞍山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与被告安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公司”)签订《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在区投资铝合金门窗智能制造项目,原告提供厂房建设补贴及财税贡献奖励等政策支持。

合同约定:若被告2022年或之前任一年度亩均纳税额达到30万元,原告按17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厂房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1290万元;若未能达到,被告应全额退还补贴款并按年利率7.25%支付财务成本。同时约定,被告承诺2021年1月1日起全面达产且年度亩均纳税不低于10万元/亩,否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追回已享受的全部政策奖励。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厂房建设补贴款合计11083287.7元及2020年度财税贡献奖励2693000.31元。然而,被告自2022年起亩均纳税额低于10万元/亩,且项目于2024年1月停产,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补贴款及奖励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三、代理思路

代理律师尹丽翠在接受区管委会委托后,围绕以下思路开展工作:

全面梳理合同约定,锁定违约事实
详细审查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条款,明确被告的各项承诺义务(亩均纳税额、达产时间、销售收入等),并结合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逐年度比对被告的实际纳税情况,形成清晰的违约事实证据链。

应对“条款冲突”抗辩,夯实合同解释基础
被告辩称合同中关于亩均纳税额的约定存在冲突、系格式条款且不切实际。律师从合同章节结构、条款设置目的、约束对象等角度进行系统论证,指出各条款分别约定不同内容(总体要求、政策支持、乙方义务),不存在冲突,且系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不应认定为格式条款。

精准界定财税贡献奖励的返还条件
被告主张2020年度财税贡献奖励不属于应予返还的情形。律师指出,合同7.2款第(3)项系建立在6.2款基础上的整体约定,6.2款包含销售收入、亩均纳税、设备价值等多方面承诺,违反其中任一项即构成违约,所有已享受的奖励均应返还,不应割裂理解。

合理主张资金占用费
合同明确约定按年利率7.25%支付财务成本。律师主张该标准系行政机关维护政策严肃性的体现,具有督促守约和惩罚违约的功能,不能简单参照民间借贷或银行贷款利率。同时,考虑到合同未明确起算时间,律师在诉讼中接受以合同解除之日作为起算点,兼顾公平与效率。

排除无关抗辩,聚焦核心争议
针对被告提出的“税收应扣除”“未发放的财税奖励应抵扣”“按经营年限比例退还”等抗辩,律师逐一指出其缺乏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有效维护了原告的核心诉求。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主要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案涉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4年1月24日解除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厂房建设补贴款11083287.7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1083287.7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7.25%计算至清偿日止);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财税贡献奖励2693000.31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84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450元,由被告负担105524元。

五、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纠纷,涉及政策扶持资金的发放、监管及违约追偿,标的额巨大,法律问题复杂。代理律师在案件中展现了出色的专业能力:

成功经验总结:

合同条款的系统性解读是胜诉基础
被告试图通过割裂合同条款、制造“冲突”假象来逃避责任。律师通过纵览合同全文,结合条款设置目的和逻辑关系,成功论证了各条款之间的协调统一性,为法院采纳原告主张奠定了坚实基础。

招商引资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应明确具体
本案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亩均纳税额、补贴退还条件、资金占用费率等关键要素,极大降低了维权难度。对于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企业的承诺指标、违约情形及具体责任后果,避免约定不明导致维权障碍。

资金占用费的约定具有惩罚功能
合同约定的7.25%年利率并非简单的资金占用成本,而是对违约行为的惩戒。法院明确认定该标准“不能简单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标准进行评判”,体现了对行政协议严肃性的尊重。

完税证明等第三方证据的运用
律师充分运用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作为核心证据,该证据具有高度的客观性和公信力,有效反驳了被告的各种抗辩。

诉讼策略的灵活调整
在资金占用费起算时间上,律师虽然主张从每笔款项支付之日起算,但接受法院以合同解除之日为起算点的认定,避免了因过度坚持而导致的不必要诉累,体现了务实灵活的诉讼策略。


尹丽翠律师,法学本科毕业,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擅长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离婚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纠纷、人损赔偿,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马鞍山
  • 执业单位: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0520********4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抵押担保
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
1340520********47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抵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