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召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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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专职律师执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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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哪些主要内容

作者:许召芳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0次举报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律师补充: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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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召芳律师,毕业于浙江工业大学,安徽邦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擅长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邦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5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侵权、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