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聂某和杨某在法院调解下离婚,其中婚生女小悦的抚养权归杨某,聂某每月需支付1200元的抚养费。然而,关于聂某每月探望小悦的时间和方式,双方并未在调解书中明确规定。不久后,聂某和杨某在探望时间的长短和方式上产生了分歧。于是聂某诉至法院,要求明确其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本着有利于孩子生活、健康的角度出发,法庭酌定判决聂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可探望女儿小悦两次。具体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周的周六上午八点到下午五点以及周日的上午八点到下午五点。聂某将在杨某的陪同下进行探望。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应当予以协助。这是父母二人的权利,也是义务。父母二人应当秉着一切为了孩子的原则,平等沟通,真诚协商,保障孩子享受父爱和母爱的权利。
离婚后探望权到底该如何行使?
探望不随自己生活的子女是人之常情,也是不少离异家庭实现亲子互动的方式。可如何落实探望权,不同的人却有不同的看法。在广州一宗案件中,父母离异后,爸爸想把女儿定期带回家相处,可妈妈不放心,只让对方“看”女儿。一方要求逗留式探望,另一方则要求看望式探望。那么,探望权到底该如何行使?哪种方式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现实生活中,探望一般可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一般时间较短、方式灵活,但不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交流。而逗留式探望时间较长,有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但探望人必须具有必要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以及良好的生活习惯。无论哪种方式,直接携带子女的一方都负有协助另一方探望的义务。这种义务内容包括:第一,除危害子女利益外,探望权人的探望行为不应受到阻碍,对子女主动要求探望的,应该积极联系、配合;第二,不得向未成年子女灌输错误思想,影响另一方父母的形象,破坏其与子女之间的和睦关系;第三,引导未成年子女正确面对探望问题,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使子女能与不直接携带自己的一方愉悦、平和的相处,从而实现探望权立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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