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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经理离职发朋友圈辱骂前老板,法院这么判!

发布者:重庆贯恒律师事务所2023年11月22日82人看过举报

小李离职当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小赵结清其报销费后要求他补齐报销依据和凭证。由于小李拒不提供报销凭证,小赵便向小李发送律师函,并称其不存在报销情况,要求其返还此前领取的差旅费。小李认为这是小赵有意找事,便愤而将小赵本人照片、名字、公司名称发到朋友圈进行公开辱骂。于是小赵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小李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及律师费。

《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这个虚拟的开放式空间成了言论自由的新领域。但是,身处法治社会,网络言论自由亦是一把双刃剑,其言论自由应该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之上。当发布的内容系故意诋毁他人名誉时,其产生的消极影响会在特定范围内扩散,导致受诋毁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这就侵犯了他人名誉权。

于本案,小李在朋友圈发布的涉案言论均有截图为证,其在朋友圈发表的涉案言论指向小赵,在网络上传播不当言论侮辱或诽谤小赵,该言论超过了公民言论自由的界限,并为第三人所知晓,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李公开致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及其他经济损失。

公民拥有言论自由,但行使言论自由不能逾越法律边界,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小李在其个人微信号发布的涉案朋友圈内容有小赵的姓名、工作单位及本人照片,一般公众可以确认小李发布的相应言论指向小赵。虽然小李认为二人没有共同微信好友,由此认为在自己朋友圈中发表涉案言论并不侵权,但名誉权是否被侵害并不取决于涉案言论是否被认识受害者的人所知悉,只要涉案言论存在侮辱诽谤内容,为受害者以外的人知悉,就很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大家在生活中应遇事冷静,妥善处理纠纷,切莫逞一时之快,最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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