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分不清“借条”和“欠条”,以为二者意思差不多,写哪个都行。然而,在法律上,借条与欠条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在性质、形成原因、举证责任和诉讼时效等方面却有着显著区别,直接关系到债权能否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一、性质不同,反映的法律关系不同
借条实质上是简化的借款合同,证明的是借款关系,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后,借款人出具借条,用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借条本身就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法律事实。
欠条则不同。欠条证明的是欠款关系,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但仅凭欠条本身无法明确是何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买卖、劳务、损害赔偿、承揽等都能在当事人之间因金钱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欠条凭证,但欠条凭证却无法直接对应借贷关系。因此,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如果持有的是欠条,债权人还需举证证明双方是因何种法律关系产生的欠款。
二、举证责任不同
在诉讼中,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凭借条即可初步证明“借款事实成立”。如果对方否认,借条持有人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转移至债务人。
而欠条持有人则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例如,因买卖形成的欠款,债权人还需提供买卖合同的证据;因劳务形成的欠款,还需提供劳务关系的证据。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
三、诉讼时效的起算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均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三年。
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如果出借人在借条出具后长期不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一直不起算,最长可保护二十年。
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情况则有所不同。欠条出具之日就已经表明借款人负有偿还义务,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三年。也就是说,如果欠条出具后三年内债权人不主张权利,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债务人一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
四、实用建议
基于上述区别,建议大家在日常经济往来中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借款时应出具“借条”,而非“欠条”,借条对债权人的保护更为有力。第二,借条内容应尽量规范,写明借款金额(大小写并用)、借款时间、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还款期限、利息约定等关键信息。第三,无论借条还是欠条,债权人都应及时主张权利,并注意保留催收证据,以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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