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打卡记录可以作为工作时长的证据之一。但劳动者超过下班时间打卡,既可能是工作原因,也可能是因为个人原因未及时离开单位。电子打卡记录不足以证明咨询人加班,咨询人也不能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因此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1、含有加班内容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
2、单位盖章的考勤表;加班开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记录;
3、加班通知,如微信群、QQ、电子邮件通知等;
4、双休日、节假日出差的机票、车票、发票等;
5、有支付加班费记录的工资条;
6、加班期间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的记录;
7、证明存在加班的工作记录和工作成果;
8、同事、工友之间的证人证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