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朋友刘某因生意困难向往某借款五万元,借款后因刘某一直没有偿还借款,王某于2019年6月22日找到刘某写了一张欠条,欠条约定刘某于2020年1月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五万元。借款到期后,刘某一直未偿还。
截至今日,自2020年1月至今已经超过三年,需要阐明的是诉讼时效是三年,不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王某均有权要求刘某偿还借款,这是王某的权利,之所以法律规定三年的诉讼时效,体现了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懒觉的人,也就是说有权利需要积极行使。就本案而言,若该三年期间,王某并没有向刘某索要欠款或者说即使索要了,但是并未保留相关证据,那么其仍然有权利起诉,但是这个时候就不一定会胜诉,若刘某当庭抗辩王某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那么该案王某的胜诉率就会降低。
律师温馨提示:一定要积极行使权利,该起诉起诉,即使不能及时起诉那么也要保留好存款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