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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0

行政拘留被撤销,赔偿请求缘何被驳?

发布者:孙晓乐|时间:2026年07月20日|2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41224日,吴起县公安局以“阻挡企业运输车辆、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对吴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已执行)。吴某系当地公安干警,其父吴某某的承包地涉及风电项目征迁纠纷。据处罚决定书记载,吴某与家人多次阻工,但吴某主张自己仅在现场调停、未实施阻挡行为。处罚作出后,该案于20251月转为刑事侦查,吴某被刑事拘留24日后取保候审,后于20261月因“不构成犯罪”被终止侦查。吴某随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并主张行政赔偿(含行政拘留赔偿金、刑事拘留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乐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判决结果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交的卷宗材料仅能证明吴某在20241224日当天存在阻挡行为,且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情节较轻”,被告径直处以顶格拘留十日“明显不当”,遂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但对于吴某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含行政拘留及刑事拘留赔偿、精神抚慰金),法院以《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为由,驳回该项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精准抓住处罚幅度裁量失当——孙晓乐律师在代理意见中重点援引公安部裁量指导意见,指出“情节较重”的法定情形需具备暴力、拒不离开、造成危害后果等要件,而案卷证据恰恰无法证明这些,最终促使法院认定“明显不当”。但赔偿请求被驳回,警示行政相对人:行政赔偿须履行“先向义务机关申请”的前置程序,即便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法院也可能因程序壁垒不予处理。此外,本案还折射出行政转刑事的实践风险——虽最终终止侦查,但被羁押期间的赔偿需另循刑事赔偿路径,程序更为复杂。孙晓乐律师团队精准选择了“先破处罚、再追赔偿”的诉讼策略,先确保撤销行政行为这一“根”,后续方可单独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体现了专业代理人对诉讼节奏的把控价值。对当事人而言,即便“赢了撤销”,若未按法定程序主张赔偿,仍可能落空,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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