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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1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发布者:孙晓乐|时间:2022年07月01日|4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其名下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所提超标的查封的复议理由,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名下西安市××东××街“某某国际科技大厦”的在建工程,至今未完工,执行法院依法查封并无不当;另查,复议申请人西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新城区法院有八件执行案件,执行标的约7000余万元,本院将两级法院涉及西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集中指定在新城区法院合并执行,统一处分,有利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复议申请人超标的查封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对于复议申请人提出查封影响其工程,请求解除查封,复工复查的复议理由,经查,其在建工程已停工多年,法院查封,并未责成其停工停产的情况下偿还债务,其不能复工与法院查封无因果关系,故查封影响其工程进程的复议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对于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双方依据《会议纪要》已和解的复议理由,经查,该《会议纪要》在本案生效判决之前形成,法院执行的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以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与法有据。对于复议申请人所提新城区法院评估中选定评估机构、评估过程等程序违法的理由,经查,评估报告送达后,复议申请人提出了相关的异议,评估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了书面答复,该复议理由不属于本案复议审查的范围。另,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0]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已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新城区法院异议裁定应适用该规定第十九条,故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新城区法院(2021)陕0102执异35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审查程序合法,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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