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莳恩|时间:2022年11月24日|10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述:
工伤职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伤转院期间的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
代理思路:
工伤职工转院应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本案例中工伤职工转院未经法定流程不应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代理律师的答辩意见获得支持,对方请求被驳回。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因康复条件所限需要转院康复的,应当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