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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江西一幼儿园园长和司机被判刑!

作者:张伍阳律师时间:2023年09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1次举报

这个幼儿园

不仅使用未取得校车标志标牌的车辆

聘请无校车驾驶资格的司机

还超载100%!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18日,符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在慧某艺术幼儿园上学的王某等13名幼儿,行至某路口,因涉嫌车辆超员被民警拦下检查。该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14人,其中包括13名幼儿、1名成人,超载达100%。

从2020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符某多次驾驶该小型普通客车超载接送幼儿往返于幼儿园和小区等地。


陈某作为幼儿园园长,在未取得幼儿园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聘请无校车驾驶资格的符某驾驶未取得校车标牌的涉案小型普通客车,从事该幼儿园校车接送业务,且未对符某驾车超员的情况进行监管、制止和劝导,放任被告人符某实施驾驶未取得校车标志标牌的车辆从事校车接送业务及车辆严重超员的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办理相关证件而从事校车业务,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符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应当按照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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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新建区法院、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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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本科毕业于武汉轻工大学,现为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6余年,擅长各类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尤其熟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州
  • 执业单位: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1020********5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