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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燕、卢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志刚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8日 24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钟某燕、卢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钟某燕

原告代理律师:李志刚,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
审理经过:原告钟某燕与被告卢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因无法向卢某送达应诉材料,依法予以公告。本案于2021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钟某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2、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已实际支付的装修费61500元;3、判决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35600元(按每日200元的标准,从2021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12月27日止,共178日);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公证费3000元;5、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1月26日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100个工作日,合同总价7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支付61500元,但被告未按期完工,截至2021年8月31日,被告仅完成了地面铺砖、墙面部分刷漆、部分吊顶、线路安装,无其他施工。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出面沟通,也不进行后续施工。被告现已失联。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月26日,钟某燕作为发包方,与微信昵称“青木”的卢某签订《成都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文本)合同》,卢某承包了钟某燕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万家和小区12#-2-1303#住宅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价70000元。合同第1.3条约定:工程期限100个工作日。如果因甲方付款不及时而影响工期,所有责任甲方负责;如果施工方无故拖延工期,将以200元/天的罚款赔偿甲方。

2021年1月27日,钟某燕通过微信向卢某付款10000元。截至2021年5月16日,钟某燕合计向卢某付款61500元。

钟某燕提供了其与卢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从聊天记录看,2021年1月30日卢某开始安排人员进场施工,因施工缓慢,钟某燕从2021年4月开始多次催促卢某加快施工进度。2021年5月16日,钟某燕催促卢某完成柜子和门的安装,卢某答应20天左右完成,但卢某未兑现承诺,钟某燕不断催促,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截至2021年8月31日,卢某仍未进行该项施工。之后,卢某未再回应钟某燕的微信催促。钟某燕随后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过程中,就装修现场的现状,钟某燕委托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进行了现场拍照。公证后,钟某燕与成都速优铭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新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后续施工,该合同的合同价为64600元,其中:定制柜子的价格为20000元,安装门和吊顶共21000元,安橱柜和做墙共20000元,竣工尾款3600元。庭审中,钟某燕陈述,新合同在原合同基础上有部分新增项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钟某燕与卢某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卢某未完工,经钟某燕多次催促,卢某仍消极不为,钟某燕诉请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钟某燕与被告卢某签订的《成都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文本)合同》于2021年12月13日解除;

二、被告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钟某燕装修款30000元;

三、被告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钟某燕违约金6000元;

四、被告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钟某燕垫付的公证费3000元;

李志刚,2008年毕业于河海大学法学院,擅长侵权责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纠纷、公司法纠纷处理;刑事案件处理能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49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