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永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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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 |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约定的合同期限到期后,能否要求延期

作者:胡永起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5次举报


【导语】

为了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规定相应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包括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方式,前述延期的规定是否也适用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笔者现结合一宗亲自代理的真实案例,为大家进行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某村委会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以公开叫行招标的方式发包位于该村的板栗园。通过公开、公平竞争,张某成功竞得该板栗园的承包经营权,并与某村委会签订了《板栗园承包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承包期限10年,自2011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

2012年4月14日,张某与庄某、某村委会三方签订转让协议,经三方协商一致,由庄某履行涉案合同的权利义务。

2019年3月22日,承包合同期限届满。某村委会向庄某送达了《到期收回承包地通知书》,要求庄某依约交回土地。庄某认为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短于法定期限,向村委会申请延长承包期限到30年,未果。庄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包括家庭承包方式及其他方式。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期限,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合同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某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的具体情况,庄某承包本案板栗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承包的法律特征,而与家庭承包方式的目的、特征不相符合,该类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属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畴,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现由于某村委会不同意与庄某签订的《板栗园承包经营合同书》延长至2050年3月31日,故对庄某请求延长合同期限至2050年3月31日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包括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方式。两类承包方式的法律适用存在很大的差别。因此,在涉及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理时,应当首先确认是属于家庭承包,还是其他方式承包。实务中,区分两类承包方式,可以结合承包合同签订的背景、合同目的、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履行情况等事实加以认定。

家庭承包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位、人人有份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一般按照“按户承包,按人分地”的原则无偿获得承包的土地,它强调的是福利性及生活保障性。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民的长期预期的关键因素,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家庭承包期限作出了法定规定,即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因此,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期限,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合同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无需遵守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胡永起律师,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征迁与医药卫生法律事务部部长。历任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黄岛区六汪镇政府、黄岛区铁山街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5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土地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行政诉讼、娱乐法、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