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云鹏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2日 3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大庆市XXX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黑龙江XX律师。
被告:大庆市XX粮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盖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盖XX,女
被告:石XX,男
原告大庆市XXX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盖XX、石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市XXX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大庆市XX公司、盖XX、石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庆市XX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大庆市XX公司立即给付原告代偿款本金300万元,违约金60万元(以代偿金额300万元为基数乘以百分之二十计算),以上合计36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大庆市XX公司支付利息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盖XX、石XX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大庆市XX公司为上述债务抵押的设备进行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以上被告共同承担案件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大庆市XX公司与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00万元,原告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与被告大庆市XX公司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履行协议)》,被告XX公司委托原告为其以上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被告盖XX、石XX与原告签订了《反担保合同(保证)》(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原告与被告XX粮贸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抵押), 向原告提供设备作为反担保抵押,并向大庆市大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办理了庆同市监抵登字XX号动产抵押登记书。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XX公司不能偿还借款,原告于2021年为其代偿300万元,被告XX公司同意用抵押财产对被告债权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 、被告大庆市XX粮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前 给付大庆市XXX有限公司代偿款300万元并支付代偿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如大庆市XX粮贸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大庆市XXX有限公司有权以大庆市XX粮贸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庆同市监抵登字xx号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的设备(烘干塔、电子秤、扒谷机、电动筛等十五项)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盖XX、石XX对大庆市XXX有限公司行使抵押权后仍不能受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大庆市XX粮贸有限公司、盖XX、石XX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
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