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立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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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作者:乔立超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70次举报
2023-06-27


  (1)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工序或使用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的现象。

  (2)出现了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事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保证安全。

  (3)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立即要求其停止发生质量事故工序及与之相关工序的施工或停止使用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

  (4)施工单位接到《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后,尽快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监理单位与工程部。监理单位和甲方代表应参与质量事故调查。

  (5)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及时组织事故原因分析会,除工程部、设计、施工单位外,还应请设计部、财务部、监审部相关人员参加。分析会要查明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责任方必须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在质量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提出事故处理方案报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工程部。工程部签署意见并经设计部、财务部、监审部会签后,报设计单位。

  (7)总监理工程师指令施工单位按经批准的处理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8)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并写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财务部应及时将工程造价的调整情况报告指挥部领导。

乔立超律师,现执业于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是深耕民商事经济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执业律师,核心聚焦股权商事纠纷、合伙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大庆
  • 执业单位: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620********3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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