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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该如何应付骗赔行为?

发布者:乔立超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 |79人看过举报


  1、以积极的行为决定是否采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法律既然为保险人提供了弥补可能损失的手段,那么保险人应提高现场查勘率,掌握第一手资料。

  一方面,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前起到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在事后作为理赔审查的材料,为不采信提供“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依据。这是保险人保护自己的最根本的手段。

  2、完善自身的保险条款。

  对于车辆和财产损失的核定,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与事实明显不符,或重大不符的。

  对涉及保险理赔范围内的责任认定事宜,保险人有权依据事实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这是保险人保护自己的最直接的手段。

  3、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打击骗赔行为。

  依据《保险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采取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它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根据法律的规定,公民、单位等在购买机动车之后,都需要缴纳强制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保险公司一般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是事故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多方残疾,但是负有赔偿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鉴定的伤残等级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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