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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作者:蒋静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9次举报


 案 情 简 介 

 

李某祖籍为北京,年轻时是一名工程师,其在上海工作时认识了上海女子孙某,后二人恋爱并结婚。婚后二人育有儿子李某1与女儿李某2李某孙某结婚后购置了两套房子,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另一套房子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徐汇区房产系李某李某1共同出资购买,所有权人登记为李某李某1

 

20084月,孙某去世。201711月,李某去世。李某1认为,父母去世后,他和妹妹李某2作为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两套房屋中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都应作为遗产。因为兄妹二人就继承分配问题始终无法协商一致,李某1只好以继承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决李某遗留的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由李某2继承;判决李某遗留的上海市徐汇区房屋由李某1继承。

 

法院受理李某1的起诉后,李某2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认为该案件不应该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而应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其父亲李某1996年起就在上海工作生活直到去世,而李某11999年起长期旅居国外。而且在上海的遗产价值远大于在北京的遗产价值,父亲去世时的住所地和主要遗产都在上海,因此要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询问,李某1也认可父亲李某和母亲孙某1996年起共同到上海工作、生活,直到两人去世前都居住在上海市徐汇区。另外,根据李某1起诉状的陈述,上海房屋当中属于遗产部分的价值高于北京房屋价值。考虑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均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其对本案无管辖权,李某2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最终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作出后,李某1李某2均未提出异议。

 

 

 法 官 说 法 

 

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第一审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实践中,经常发生原告提起诉讼并且受诉法院登记立案后,对方当事人可能会对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情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可见,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提起管辖权异议须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也就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登记条件并依法受理。二是提起管辖权异议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

 

本案中,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某1提起的继承纠纷后,被告李某2认为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受理并审查管辖权异议后,最终依法裁定李某2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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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静律师(17301705687),系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公司、合同、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5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