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家喜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湖北

吴家喜律师

  • 服务地区:湖北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9:00-20:00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217260802点击查看

民间借贷纠纷一未依约还清欠款,夫妻需共同承担债务吗?

发布者:吴家喜|时间:2023年03月07日|1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20年6月11日,被告周某向原告邬某借款,原告邬某借给被告周某现金15万元,被告周某向原告邬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本人周某因生意周转,现找邬某借款15万元整。约定还款日期2020年10月1日。借款人:周某,身份证号42102419********,联系方式:188××××****。出借人:邬某,身份证号42102419********,联系方式:152××××****。2020年6月11日。”现原告以被告未依约还清欠款提起本诉。

庭审中,被告周某陈述其向原告邬某所借款项均用于了赌博,且原告对于借款赌博是知情的,而被告涂某对其向原告借款一事并不知情;其已经向原告偿还了本金共计5万,尚欠10万元。原告邬某对被告周某所述已偿还本金5万元当庭予以认可,另陈述被告周某向其借款时只说要借款“上台子”赚钱,并未明说借款做什么。

另查明,被告周某与被告涂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2020年10月2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
2、判令被告从2020年10月2日起到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35%支付利息;
3、判令被告支付主张债权的费用2.19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邬某将诉讼请求第一项金额变更为10.87万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告邬某向被告周某提供借款,双方形成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则应按约到期返还。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取款凭证及原告邬某、被告周某当庭所述,本院确认被告周某尚欠原告邬某借款本金10万元。
关于利息,原告主张自2020年10月2日起算利息,而案涉借条载明的还款期限为2020年10月1日,即原告主张的利息为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故本院仅参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即以欠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10月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关于原告提出的案涉债务为被告周某、涂某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的诉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欠条系被告周某个人出具,被告涂某并未签名确认或事后追认,原告主张案涉债务为被告周某、涂某夫妻共同债务,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且被告周某当庭陈述案涉借款为其个人所借,被告涂某并不知情,所借款项均被其用于了赌博,原告邬某亦当庭陈述被告周某向其借款时并未表明借款的具体用途,只说是借款“上台子”赚钱。综上,本案债务应认定为被告周某个人债务,由被告周某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涂某不对该债务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邬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10月2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6元,由原告邬某负担341元,被告周某负担1115元。

  • 全站访问量

    5674

  • 昨日访问量

    1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吴家喜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