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和李四是多年的老友,一天张三来找李四,向他借了10万元钱。李四虽然并没有很多闲钱,但出于友谊,还是答应了张三的请求,借给他10万元。他们还签订了一份借条,明确了借款数目、借款时间以及还款期限等内容。
可是,当还款期限到了的时候,张三却拿出当初签订的借条,指出自己写的是“今借”,而不是“今借到”。他表示,这证明他只是向李四开口借钱,并没有真正借到钱,所以他不需要还款。
李四很生气,他认为自己已经把钱借给了张三,并且有签订的借条作为证据,怎么可能被张三这样否认呢?但李四又没有留下任何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他真的把钱借给了张三。因为当初他是以现金的形式借给张三的,没有留下任何转账记录或者银行对账单。
李四生气,把张三告上法庭,但同样由于上述理由,法庭没有支持李四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