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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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必须招标的项目没招标,合同效力与结算规则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1人看过

先说结论: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仍可获得折价补偿。我是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建设工程合规与争议解决,今天讲讲招投标领域的效力规则。

(一)痛点:省了招标流程,埋下结算地雷

有些发包人为了“省时间”“省费用”,把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直接发包;有些施工方配合围标串标,先内定中标人。表面上省了程序,实际上合同效力悬于一线:一旦翻脸,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此前的价格约定、付款安排、违约责任全部归零重来。

(二)风险放大:三类高危情形

第一,应招未招。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规避招标的,合同无效。

第二,明招暗定。招标前已实质性谈判、内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合同随之无效。

第三,围标串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

合同无效后,按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处理:工程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但管理成本、融资成本、预期利润的损失主张空间大幅压缩。

(三)律师介入:事前合规与事后救济

事前:帮助发包人界定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范围,帮助投标人识别围标串标红线,建立投标合规清单。

事后:合同无效争议中,重点做好“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固定与“参照约定折价”的请求权设计,同时评估行政处罚(罚款、取消投标资格)的应对。

(四)法律常识问答

问:民营投资的住宅项目必须招标吗?答:商品住宅属于必须招标范围,具体以发改委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为准。

问:中标无效还能结算吗?答: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的,可参照约定折价补偿;不合格的,修复后合格的可主张修复费用。

问:围标要承担什么责任?答:中标无效、罚款、取消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串通投标罪)。

(五)专业提示

招投标合规是建设工程领域的红线,监管趋严背景下,侥幸心理代价极高。建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建立招投标合规审查机制。不建议以“补充协议”方式实质性变更中标合同的价款、工期、质量标准,否则按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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