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付不出工程款,提出“用房子抵债”,施工企业接还是不接?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的答案是:可以接,但必须把以房抵债协议当作一项独立交易来设计,而不是当作一张“付款收据”。操作得当,债权能转化为优质资产;操作失当,债权和房产可能双双落空。
一、以房抵债协议的法律构造
(一)协议性质
以房抵债本质是以物抵债,属于代物清偿安排。其效力评价需区分时点: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若约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房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可能构成流质条款而无效;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属于对原债务清偿方式的变更,原则上有效。
(二)与让与担保的区分
实践中需警惕“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安排。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债权担保的,应按双方真实意思认定法律关系,债权人不能依据买卖合同直接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可依法主张就房产变价受偿。
二、以房抵债的操作清单
(一)核查房产状态
抵债房产必须产权清晰:是否存在抵押、查封、预售许可,是否属于可以处分的商品房。接受在建工程抵债的,还要核实施工进度、竣工验收状态、土地权属负担。对设有抵押的房产,应明确涤除抵押的责任主体和期限。
(二)锁定核心条款
协议应明确:抵债房产的具体信息、抵偿的债务范围(本金、利息、违约金是否一并了结)、过户时间和税费承担、原债务在过户完成前是否继续存在。最关键的是明确“债务消灭以过户登记完成为准”,防止房子没拿到、债务却被主张已清偿。
(三)设置担保与违约条款
要求债务人提供过渡期担保,如房产解押担保、其他资产担保或保证人;约定逾期过户的违约责任和解约权。对多套房产抵债的,约定置换选择权。
(四)及时办理登记
房屋买卖合同备案、预告登记、过户登记能办尽办。抵债房产在未过户前被其他债权人查封的案例屡见不鲜,登记是唯一的护城河。
三、案例复盘:一次化险为夷的以房抵债
(一)案情简介
侯法政律师代理某施工企业接受开发商以三套商铺抵偿工程款九百余万元。签约时团队坚持核查房产抵押状态,发现其中两套设有银行抵押,遂在协议中设置“解押期限+逾期解约”条款,并办理了买卖合同预告登记。
(二)处理结果与启示
开发商逾期未能解押,施工企业依约解除该两套商铺的抵债安排,转而主张原工程款债权并查封开发商其他资产,最终全额受偿;已解押的一套商铺顺利完成过户。该案的启示:以房抵债的每个环节都预置退出机制,才能让这项安排在风险来临时“软着陆”。
四、结语
以房抵债是工程欠款清收的重要工具,但它的专业性远超普通买卖。债务了结时点、担保安排、登记节奏,每一项都需要通盘设计。您是否也面临“拿房还是拿钱”的两难选择?欢迎留言探讨。侯法政律师系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建设工程与不动产金融法律服务,建纬所始创于一九九二年,以“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理念为建工企业提供债权实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