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付不出来,拿房子抵——这似乎是皆大欢喜的方案,但侯法政律师在济南处理的多起案件表明,以房抵债是建设工程领域纠纷率最高的安排之一。房价跌了想要回工程款,房价涨了想收回房子,网签备案了又被查封,种种剧情背后,是对以房抵债协议法律效力认知的不足。
一、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以房抵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代物清偿或者新债清偿安排,即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金钱给付。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规则,此类协议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上认定为有效。需要区分的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流押条款或者让与担保安排,其效力与债权人能否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存在疑问;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效力争议较小,但完成物权变动登记前,债权人对房屋的权利性质仍是债权而非物权。
(一)问:签了以房抵债协议,房子就归施工方了吗
答: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房子就还不归施工方。依据民法典物权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房抵债协议仅产生债权效力,施工方不能对抗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查封债权人以及善意第三人。这也是以房抵债最大的风险敞口:房子没过户,工程款债权又被原路拖延。
二、四大高发风险及其防控
其一,一房二卖与多重抵债风险。发包人将同一房屋抵给多个债权人或者另行出售并办理网签的,未登记的施工方只能主张违约责任。防控之道是尽快办理网签备案并督促过户,对暂时不具备过户条件的,办理预告登记。其二,房屋被查封执行风险。发包人涉诉后,抵债房屋可能被法院查封,施工方需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但除非符合消费者购房人保护等特别规则,一般债权难以排除执行。其三,房价波动引发的反悔风险。房价下跌时发包人倾向主张协议无效或显失公平,房价上涨时施工方之外的其他债权人倾向主张低价抵债损害其利益。其四,税费负担争议。以房抵债视同销售,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所得税的承担若无明确约定,极易成为新的争议点。
三、操作要点:让抵债安排真正落地
第一,核查标的房屋的权利状态,包括预售许可、抵押、查封、网签情况,要求发包人出具书面承诺并承担权利瑕疵责任。第二,明确抵债金额与差价的结算方式,房屋价值与工程款差额部分如何找补要写清。第三,尽快完成网签备案,具备条件的立即办理过户登记。第四,设定过渡期安排,在未过户期间要求发包人提供阶段性担保或者继续计息。第五,书面确认原工程款债务是否消灭,避免新债旧债纠缠不清。侯法政律师代理某安装公司处理以房抵债纠纷时,因及时办理了网签备案并约定了差价结算条款,在发包人试图将已抵债房屋另行出售时,成功阻止了处分行为。
四、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关系
值得特别说明的是,以房抵债不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对已抵偿房屋仍可能主张就该房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需要注意行使期限与权利顺位。若房屋已登记至第三方名下,主张优先受偿的现实障碍将大幅增加。因此,接受以房抵债与保留优先受偿权主张应作为整体策略一并设计。
五、结语
以房抵债不是回款终点,而是新的风险起点。接受安排前完成权利核查,接受安排后尽快完成登记,是两条铁律。如果您正面临以房抵债方案的取舍,建议由律师对方案作全面风险评估。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不建议由不熟悉不动产登记规则和建工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律师把关以房抵债文件,因为一个小小的登记时点差异就可能决定最终能否拿到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