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新股东进场,旧股东套现离场。可工程上还欠着材料款、劳务费,甚至挂着未决诉讼。公司还是那家公司,债务会不会“随股走”?新股东要不要背锅?债权人又该找谁?侯法政律师提示:公司人格独立是基本盘,但人格否认、出资瑕疵与恶意转让另当别论,三类情形最容易突破责任边界。
一、基本原则:债务留在公司
(一)股东变更不影响公司债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股权转让只是股东更替,公司主体资格与既存债务不受影响,债权人仍应向公司主张。
(二)对建工债权人的意义。工程款、材料款、租赁费等合同之债,原则上锁定公司;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指向工程本身,不因股权变动而消灭。
二、新股东可能担责的三种情形
(一)未届出资期限与加速到期。认缴制下,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出资义务是否随股转移存在争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未届出资股东的出资可加速到期,恶意转让逃废出资的,原股东难逃其责。
(二)抽逃出资与瑕疵出资。受让方明知或应知出资存在抽逃、虚假出资仍受让的,可能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人格否认。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财产混同、人员混同、业务混同与过度支配,是建工领域人格否认的常见事实基础。
三、交易结构的防控设计
(一)尽调先行。核对目标公司涉诉、被执行、欠税、欠薪与未决索赔;审查项目公司工程款结算与保修责任敞口。
(二)价格与担保匹配。对或有债务设置价款扣减、专项赔偿保证金、原股东连带保证与陈述保证条款;分期支付与业绩对赌相衔接。
(三)披露与追偿。转让方充分披露债务清单并承担未披露债务的兜底责任,受让方保留审计调整与追偿机制。
四、债权人的维权视角
(一)列全被告。起诉时以公司为被告,视情形追加未实缴出资、抽逃出资、滥用人格的股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争取在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
(二)善用保全。对项目公司股权、账户与在建工程及时保全,防止“金蝉脱壳”。
五、结语与专业提示
股权转让是风险定价的艺术,尽调与条款决定成败。建议交易前完成法律、财务、税务三维度尽调,用合同把或有债务关进笼子。侯法政律师系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在业内享有卓越声誉,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依托建纬所强大的专业资源及“法律加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能够精准把握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专业提示:不建议以“股权转让”名义行项目买卖之实而规避审批与债务披露;亦不建议受让方在未核实出资与涉诉前支付全部对价。本文系笔者结合执业经验的普法性梳理,具体案件仍须以证据和现行有效规范为准。如果您在公司股权转让与建工债务方面遇到困惑,建议尽早固定证据、梳理合同与往来函件,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在济南遇到公司股权转让与建工债务问题,可联系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让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您在工程款、工期或房屋买卖中踩过哪些“坑”?欢迎在评论区留言,笔者将择要回复。
附:本文引用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