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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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地产律师侯法政:租赁合同无效,装修残值与占有使用费如何清算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4人看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并不罕见,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出租等。合同无效后,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饰如何处理,房屋占有使用费如何计算,系司法实践中的高频争议。济南房地产律师侯法政系统解析租赁合同无效后的清算规则。

执业信息公示: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在房屋租赁领域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实践经验。

一、租赁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与法律后果

(一)租赁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此外,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租赁合同亦可能无效。

(二)无效后的清算原则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租赁合同无效后,承租人应返还房屋,出租人应返还押金;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的,应支付占有使用费。

二、案例解析:代理承租人主张装修残值获支持

(一)基本案情

侯法政律师曾代理承租人张某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该案中,张某承租商铺经营餐饮,投入装修费四十余万元。经营一年后,因出租人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租赁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出租人要求张某腾退房屋,但拒绝补偿装修残值,张某委托侯法政律师维权。

(二)代理策略与审理结果

侯法政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固定装修投入的证据,包括装修合同、付款凭证、现场影像等;其次主张租赁合同无效,但装修物已与房屋形成附合,出租人应予折价补偿;再次主张出租人作为出租方,未核实房屋合法性即对外出租,对合同无效存在主要过错。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定,出租人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出租人按装修残值折价补偿张某。

三、法律规则与实务问答

(一)装修装饰物如何处理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二)占有使用费如何计算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本解释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三)免租期条款的效力

租赁合同无效,关于免租期的约定亦无效。承租人实际使用房屋未支付对价的,出租人可主张占有使用费;承租人已享受免租期利益的,法院可能酌情调抵占有使用费。

四、风险预警与专业建议

(一)承租人应审慎核查租赁房屋权属

承租人在签约前应要求出租人提供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权属证明;对无法提供权属证明的房屋,应谨慎决策;确需承租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无效时的处理规则。

(二)出租人应确保房屋合法性

出租人应确保出租房屋已取得合法权属证书,避免因房屋违法建设导致合同无效,进而承担装修残值补偿责任。

五、结语与行动指引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的清算涉及装修残值评估、过错划分、占有使用费计算等复杂问题,不建议当事人自行处理。侯法政律师依托建纬律师事务所专业平台,在济南办理多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件,熟悉该类案件的处理规则。如您正面临类似纠纷,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咨询。

您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是否关注过房屋权属证明的核查?合同无效的风险应如何在缔约阶段提前防范?期待在评论区看到您的经验分享。

附:本文引用规范性文件原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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