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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后又拒绝履行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作者:彭月兰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8次举报

迟延履行后又拒绝履行的赔偿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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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月兰律师,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取得法学学士,现任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文化宣传与品牌建设委员会委员,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7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