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黄瑞洁律师成功案例——“涉诈资金回流”民事驳回第一案
一、案件背景
2023年6月10日,陕西旬阳人左某在手机端被“中信证劵”虚假投资平台诱导,向户名为杨某、尾号1378的招商银行卡转入29 999元。次日平台无法提现,左某未报警。2025年5月,左某以“不当得利/财产损害赔偿”为由,将持卡人杨某诉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29 999元及利息。杨某一审委托广东广雅律师事务所黄瑞洁律师应诉。
二、案件经过
2023年10月,贵州省桐梓县法院已作出刑事判决:杨某因2023年6月10日“提供银行卡帮助上游跑分”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7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700元。判决认定当日该卡共流入赃款102万余元,其中即包含左某涉案29 999元。
刑事判决生效后,左某绕开刑事追赃程序,于2025年5月19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杨某“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请求返还款项并赔偿利息。
黄瑞洁律师接受委托后,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核心抗辩,提出:
(1)诉争款项已被刑事判决认定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所得”,并非杨某合法占有或取得的不当利益;
(2)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6条,被害人应通过刑事追缴、退赔程序救济,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原告虚构“客服杨某带其开户”事实,属浪费司法资源,应驳回起诉。
三、争议焦点
刑事追赃程序与民事救济程序的适用边界;
提供“跑分”工具的持卡人是否构成民法上的“得利人”;
本案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之要件。
四、诉讼过程
立案阶段:黄律师提交判决书、资金流水、监狱释放证明等证据,要求裁定不予受理;法院仍予以立案。
庭审阶段:
–原告坚持“不当得利”与“财产损害赔偿”竞合,认为刑事判决未明确责令退赔,故可民事起诉。
–黄律师紧扣“先刑后民”“刑优于民”原则,指出:
a)刑事判决已固定“案涉款项系上游诈骗所得”之事实;
b)杨某仅提供支付通道,未实际占有、控制该款;
c)原告损失应在刑事程序中通过继续追缴、责令退赔方式解决,法院若受理民事诉讼,将架空刑事追赃制度。
代理意见:依据《刑诉法解释》第176条、《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四)项,请求裁定驳回起诉。
五、判决结果
2025年8月5日,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
“……原告系为追回被电信网络诈骗遭受的损失而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被告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并非实际诈骗犯实施诈骗行为的必要条件……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刑诉法解释》第176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退还原告。”
一审裁定送达后,原告未在10日内上诉,裁定已生效。
六、案件意义
程序壁垒确立:本案系广东法院系统首批明确“涉诈资金回流争议应走刑事追赃、不得另提民事诉讼”的裁定之一,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程序抗辩模板。
刑民交叉厘清:黄瑞洁律师通过精准引用《刑诉法解释》第176条,划清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供卡人”与“实际占有人”的界限,防止持卡人被重复卷入民事赔偿。
司法资源节约:裁定有效遏制了被害人绕开刑事程序、批量起诉“卡农”的诉讼浪潮,避免了同类案件在民事庭堆积。
律师专业示范:黄律师以“程序驳回”为突破口,免除当事人实体审理风险,最大限度降低了委托人潜在赔偿负担,体现了“以程序保实体”的辩护智慧。
凭借本案,黄瑞洁律师再次展现了其在刑民交叉、经济犯罪善后处置领域的深厚功底,为“涉诈资金民事追偿”树立了重要的程序性防火墙。
黄瑞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