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胜平律师
何胜平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四川-成都执业12年
执业年限12
18030652200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1:59

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定罪的影响——何胜平律师解读最高法指导案例269号

作者:何胜平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次举报
2026-08-28

我是何胜平,在成都做了11年刑事辩护律师。找我咨询交通肇事罪的人,几乎人手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很多人拿着认定书问我:“何律师,交警判我全责,是不是就完了?”

我的回答是:交警判你全责,不代表你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202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48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性案例269号“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专门回答了这个问题。今天这篇文章,我用这个案例告诉你:认定书上的责任,和刑法上的责任,不是一回事。

一、交警的“全责”和法院的“全责”,有什么区别?

很多当事人不明白一个道理:交警认定你负全责,和法院判你构成交通肇事罪,是两码事。

交通肇事案件中,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责任”:

责任类型认定依据认定目的认定标准
行政法上的事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划分赔偿比例、作出行政处罚可依据“逃逸”等事后情节推定
刑法上的事故责任《刑法》及司法解释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必须基于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

行政责任可以因为“你逃逸了”而推定你全责,但刑事责任必须看“你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有没有起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性案例269号的裁判要点中明确写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当事人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其他相关证据,审查造成事故的不同原因以及相关原因的作用大小,按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依法认定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逃逸行为对引发事故或者扩大事故没有原因力的,不作为认定刑法意义上事故责任的依据。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认定书法院要参考,但不能照单全收。法院得自己审、自己判断。

二、指导案例269号到底讲了什么?

这个案子非常有说服力,我直接讲案情。

案件事实

2023年6月9日,刘某江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河北邢台行驶。另一个人孙某平无证驾驶摩托车载着李某坤同向行驶。孙某平在超车时遇到对面来车,紧急右打方向,与刘某江的车辆发生剐蹭,导致李某坤从后座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江在现场短暂停留后驾车离开。

认定书怎么写?

交警出具的认定书,关于事故发生原因写的是:

孙某平无证驾驶、违规超车——主要原因

刘某江无证驾驶、未确保安全——次要原因

但关于责任认定,因为刘某江发生事故后逃逸,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认定刘某江负事故全部责任。你看:原因分析是“次要原因”,责任认定却是“全部责任”——这就是行政法上的“逃逸推定全责”。

法院怎么判?

宣告刘某江无罪

法院的理由是:刘某江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关键在于他是否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而刑法上的“全部或主要责任”,指的是行为对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逃逸行为发生在事故之后,显然不是事故的原因。法院认定孙某平的交通违法行为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刘某江的逃逸行为对引发事故没有原因力,不应作为认定刑法意义上事故责任的依据

三、这个案例对交通肇事案件意味着什么?

规则一:认定书不是“铁板一块”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看到认定书认定自己全责或主责,就放弃了辩护。指导案例269号明确告诉我们:认定书是证据,不是判决。法院必须对认定书进行实质性审查。

规则二:“逃逸”不能乱用

交警可以因为你逃逸了,推定你对事故负全责——这是行政法规的特殊规定。但法院在判断你是否构成犯罪时,不能只看“你逃逸了所以你有责任”,而要看你逃逸这个行为本身,对事故的发生有没有起作用。如果事故的发生跟你没关系,你只是事后离开了现场,那逃逸这个行为不能成为定罪的依据。

规则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要分开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这个规定是“基于维护交通秩序、尽可能救济交通事故受害人、有利于查明事故发生原因等目的设立的特别规定”。

依照该规定认定的事故责任,并不必然反映行为人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客观因果关系

四、这个案例和我的“三阶递进辩护法”有什么关系?

我在“三阶递进辩护法”的第二阶段——责任攻坚阶段,核心工作就是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

具体来说,要做三件事:

第一,审查认定书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是否一致。像刘某江案,原因分析写的是“次要原因”,责任认定却是“全部责任”——这种矛盾就是突破口。

第二,审查认定书是否把“事后情节”当成了“事故原因”。逃逸是事故发生之后的行为,跟事故本身没有因果关系。如果认定书因为你逃逸就推定你全责,而事故本身你并不是主要过错方,法院不会采信。

第三,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提出异议。指导案例269号给了我们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应当对认定书进行实质性审查。这个依据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用上,而不是等到法院阶段。

三个阶段环环相扣。第二阶段的“责任攻坚”做扎实了,第三阶段的“终极谈判”才有筹码。

五、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六、常见问题(FAQ)

Q1:交警认定我全责,是不是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不一定。交警的认定是行政责任,法院在判定是否构成犯罪时,会独立审查你在事故中的“原因力”。指导案例269号已经明确了这一点。

Q2:我肇事后离开了现场,算逃逸吗?不一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如果你不知道发生了事故、或者留在现场会有人身危险,可能不构成逃逸。具体情况需要结合证据判断。

Q3:认定书已经出了,还能改吗?认定书是证据,不是终局决定。在刑事诉讼中,你可以提出证据和理由,请求法院对认定书进行实质审查,不予采纳。指导案例269号就是最好的法律依据。

Q4:认定书认定我全责,但事故原因分析写的是我负次要责任,怎么办?这正是刘某江案的情况。你可以主张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与原因分析矛盾,请求法院按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重新认定你的责任。

Q5:这个案例对正在进行的案件有用吗?有用。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你可以委托律师在案件中引用这个案例,要求法院对认定书进行实质性审查。

Q6:我是绵阳/宜宾/南充/达州的,能找成都的律师吗?可以。四川九匡律师事务所立足成都,服务全川。宜宾3.12专案、曾某案都是我们在宜宾办理的典型案例。一个电话就能对接。

我是四川九匡律师事务所的何胜平律师,成都刑事辩护律师,专注交通肇事罪案件辩护。独创“三阶递进辩护法”——黄金37天抢人,责任认定攻坚,终极谈判和解。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为律师基于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整理的专业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具体法律问题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何胜平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九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141089667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四川九匡律师事务所
15101201410896678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