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锋,广东才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付还原告工程款66800元及该款自2022年1月6日起至款项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被告在揭阳市揭东区××公寓××公寓进行出租经营,因需要对其承租的公寓进行装修,便将该公寓的刷漆工作承包给原告,原告如期完成对被告承租公寓的装潢工作。2021年12月27日,被告因无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便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结欠被告工程款73800元,于2022年1月开始每月5号付5000元,直至工程款付清。后被告仅仅向原告付还7000元工程款,各期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没有按期付还。自2022年5月22日开始,被告便不接听原告电话及回复微信。被告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已经违约,应视为履行期限提前到期,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全部债务。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3.欠条,证明被告因装修其承租的公寓结欠原告工程款73800元。
4.通话记录截图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微信主页截图打印件,证明被告以其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债务的事实;被告在原告多次催告下,并未如约付还每一期分期款项,已构成违约,其行为标明其拒不履行分期义务,应当视为提前违约。
5.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打印件、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交易流水证明打印件,证明被告在2022年12月27日之后,仅付还7000元,每一期均未如约付还的事实。
被告郑某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依法进行审查,原告的证据1-5符合证据三性,可予确认。
法院最终判定:被告郑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张某工程款66800元及该款自2022年1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按2022年1月6日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计759元,由被告郑某负担。本案受理费759元已由原告张某预交,原告表示同意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迳付原告,被告郑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张某受理费759元。
谢文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