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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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鑫律师代理某门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败诉

发布者:唐鑫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9日 37人看过 举报

2026-08-19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1月,原告某门窗公司与被告某新材料公司签订《承揽加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的某项目加工铝单板材料。原告陆续支付款项共计26.8万余元,包含定金、货款及设计费差旅费等。履约过程中,被告加工9P铝板时出现错误,遂退板并退还材料款1.5万余元,随后重新制作11P、13P铝板并收取材料款八千余元。此外,被告以订单未达三千平方米为由,收取设计费及差旅费五千元,以及两笔运费共计一千余元。原告认为,因被告加工错误导致的重做应属合同约定的“免费加急处理”,不应再收取材料费,且设计费、运费无合同依据。同时,因被告延误交货导致原告被上游某建设公司下达处罚通知,罚款6万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款项1.4万余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6万元。被告则抗辩称款到发货、损失不可预见且重做收费合理。唐鑫律师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免费加急加工处理”是否包含免收重做材料费,被告收取的八千余元重做材料款是否合理;其二,被告收取的五千元设计费、差旅费及一千余元运费是否具备合同依据,原告在微信沟通及付款时的沉默是否构成认可;其三,原告主张的6万元工期延误罚款损失,与被告的违约行为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是否属于被告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范围,且原告是否提供了实际支付的凭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重做材料款,合同约定的“免费加急”仅指免收加急费,不包含材料费和加工费,被告已退还错误板材款项,重做收费符合约定;关于设计费及差旅费,双方微信沟通中原告未提异议且实际支付,视为认可,该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关于运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发货面积及次数,无法证明未超免运费权利,且付款时未提异议;关于逾期违约金,原告仅提供单方处罚通知,无实际支付凭证,且该损失对被告而言不可预见,不能证明实际损失与被告违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门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百余元由原告承担。

 

【律师价值】

唐鑫律师在本案中全面梳理承揽合同关系,组织六组证据构建诉讼逻辑。庭审中针对被告证据逐一质证,就“免费加急”条款提出格式条款及行业惯例的有利解释,并极力论证工期延误与罚款损失的因果关系。虽因合同条款模糊及原告履约中未保留异议等客观原因败诉,但唐鑫律师充分履行了代理职责,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尽责的诉讼态度,并在庭后为当事人提供了详尽的败诉分析与后续风险防范建议。

唐鑫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唐鑫律师法学理论和实践知识丰富,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20********32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离婚、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
1431120********32 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离婚、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