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周某与被告周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登记结婚,2020年生育一子周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双方常因琐事争吵,婆媳矛盾不断,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被告曾于2024年2月起诉离婚,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同年12月,原告周某起诉离婚,再次被驳回。此后双方持续分居,感情未获改善。原告遂再次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周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认为婚姻基础良好。若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包括一辆小型客车及建房出资,主张因做试管婴儿向父亲借款属于共同债务,要求抚养婚生子并由原告支付抚养费,同时要求原告支付经济帮助费十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1. 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
2. 婚生子周某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标准;
3. 涉案车辆、农村房屋及案外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应如何分割与认定;
4. 被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及经济帮助费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经过两次离婚诉讼后关系仍未改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准予离婚。关于抚养权,因婚生子近年跟随被告生活,由被告继续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关于财产与债务,涉案车辆未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缺乏权属登记资料,向案外人借款涉及第三人利益且证据不足,故均不在本案中处理或不予支持。关于经济补偿,综合考虑被告照顾小孩较多及实际情况,酌定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4.5万元。最终判决:一、准予双方离婚;二、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26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原告享有探望权;三、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4.5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负担。
【律师价值】
唐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首先,在原告两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的不利局面下,唐律师精准把握“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要件,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分居及感情破裂的证据,为第三次起诉胜诉奠定坚实基础。其次,针对被告提出的财产分割与债务主张,唐律师敏锐指出车辆权属瑕疵及房屋证据不足等关键抗辩点,有效阻却了不合理诉求。最后,在抚养权与经济补偿的博弈中,唐律师立足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本地消费水平提出合理的抚养费方案,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妥善化解了家庭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唐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