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陈某先后在某市成立某公司等三家公司,均未取得金融机构经营许可及吸收公众存款资质。2014年下半年以来,陈某组织公司员工,通过口口相传、微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该公司从事黄金、白银、原油现货交易,隐瞒平台交易高风险及借新还旧的事实,以委托理财为名,口头承诺保本付息,月息1.8%至3.5%不等,按月结算支付收益,并按固定月收益的12.5%至20.5%计提业务提成。2022年11月,因某公司无法兑付本息而案发。谢某于2018年9月入职某公司任客户专员。至案发,谢某吸收集资参与人67人,吸收集资款共计1100余万元,业务提成61万余元,实发工资及提成72万余元。2025年4月,谢某被抓获归案。某检察院指控谢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某法院一审认定谢某系从犯、坦白且认罪认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72万余元。谢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犯罪数额与违法所得的认定,以及一审量刑是否适当。谢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首先,一审认定的犯罪数额未扣除谢某亲属的投资款及其他业务员挂名的客户投资款;其次,认定的违法所得中包含了合法的劳动报酬,未予核减;最后,谢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一审自愿认罪认罚,加之家中有两个小孩需要照顾,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纠正错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某中级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确认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法院认为,谢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针对上诉理由,法院指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案证据表明,记录在谢某名下的全部资金提成、奖励均已支付给谢某,由其自由处分和支配,故一审对犯罪数额及违法所得的计算和认定并无不当。关于量刑,谢某名下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其从犯、坦白及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判处的刑罚适当。谢某以家庭存在困难为由要求改判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最终,某中级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律师价值】
唐鑫律师在二审阶段担任谢某的辩护人。面对一审已认罪认罚且判处实刑的局面,唐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从犯罪数额扣除与违法所得核减两个维度制定辩护策略。通过深入梳理资金流水与提成明细,提出亲属投资及挂名业绩应予扣除、合法工资应予核减的专业意见,力求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的财产刑及退赔责任。同时,唐律师充分结合谢某从犯、坦白及家庭困难等情节,积极向二审法院沟通争取从宽处理。虽最终二审维持原判,但唐律师严谨的证据分析与专业的法律适用意见,充分展现了其在经济犯罪辩护中的专业素养与尽责态度。
唐鑫律师